专访专家:
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学分会副主任委员陈忠华教授
中山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肾移植科陈立中教授
上海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朱同玉教授
日前,我国器官移植领域最大规模的国际合作项目———卫生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诺华人与环境基金会、中国器官捐献与移植合作项目”第六届学术研讨会在广西召开。诺华人与环境基金会继续独家出资约人民币1200万元,支持开展由卫生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进行全面项目管理的第二期合作。记者从会上获悉,目前我国尿毒症患者约有100万人,并以每年新增12万人的速度递增,每年约有50万人需要进行肾移植术,但每年全国可供移植的肾源仅有4000至5000个,不少的尿毒症患者在等待移植的过程中死去。中山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肾移植科陈立中教授告诉记者,目前专家们普遍面对“供体难求,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难题。
据中山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肾移植科陈立中教授介绍,目前在医院里排队等做肾移植手术的尿毒症末期病人有600多人,但由于供体难求,今年到目前为止,医院共做了110例肾移植术,全年大约能做200人。而这其中有六成肾源来自亲属提供。陈教授遗憾地说,今年有四、五个病人等不到供体做手术就死亡了,其中有的只有20多30岁,十分可惜。
事实上,日益严峻的器官短缺问题严重制约了器官移植对于挽救生命应该发挥的作用。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学分会副主任委员石炳毅教授在大会上交流了全国14家肾移植中心数十位专家学者达成的“活体供肾移植”共识。他指出,在等不及的情况下,活体肾移植可缩短患者等待移植的时间,降低术后出现排斥反应的可能性和因此较少服用免疫抑制剂带来的更低的毒副作用等,亲属活体供肾移植已成为尿毒症患者进行家庭自救的一个选择。
病人平均等二三年才有“肾源”
1972年,中山一院施行了我国第一例亲属捐献肾移植手术。至今,该院已经做了数百例肾移植手术,并成为我省开展该类手术数目最多的医院。但一段时间以来,由于肾源严重不足,医院里等待做肾移植术的病人却有增无减。为挽救患者生命,专家们只能在亲属之间寻求肾源,据不完全统计,其中母亲捐给子女的肾占一半以上,父母作为供体的占70%至75%。”
陈教授说,“母爱是伟大的,只要子女有需要,母亲可以为子女做任何事”,母亲捐肾给子女是移植科最常见的现象。在这背后,是浓重的社会因素影响。此外也有很多现实考虑:男性通常是家庭经济支柱,身体健康需要得到更多保证;子女正面临上有老、下有小的压力期,不能让他们承担风险……所以出现不少母亲一旦配型合适,就会毫不犹豫地提供一个肾给孩子救命。虽然到目前为止,医院开展的150多例活体供体移植术(即从健康人身上取下器官移植到病人身上)中,还没有供体出现出血、后遗症或是死亡等问题,但专家们也很担心远期情况,“不怕一万,就怕万一”,陈教授说。
父母给子女供肾是无奈之举
上海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朱同玉教授对“母亲捐肾救子”这一现象进行研究,在跟踪分析该院2004年至2008年中42例母亲子女之间肾移植案例后发现,母亲给子女捐肾排斥总发生率为33.3%,明显高于总人群发生率的5%至10%。他说,“母亲是伟大的,但是可能结果是牺牲了自己也益不了子女,这种情况下供体要慎之又慎”。
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况?朱教授说:“具体原因不清楚,可能与免疫耐受不相符有关。”分析认为,“性别”是排斥发生的危险因素,男性较易发生术后排斥。”他同时也表示,由于样本数量有限,随访时间较短,研究也存在一定局限性。
“肾源短缺,等待移植的人数剧增,所以现在提倡家庭自救,母亲作为供体数目最多,确实是目前主要的供体来源。”朱同玉教授承认,虽然发现母亲供肾不一定理想,但现实中却不可或缺。
今年初,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学分会组织的全国20多名专家学者拟定、达成《活体供肾移植共识》,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程序,最大限度保证活体供者利益”。其中指出很多内容必须让供者获得知情同意:“供者接受肾脏摘取手术可能造成医疗风险、甚至死亡……”除此,捐赠者有权在供肾前任何时间中止捐赠意愿。
母亲捐肾救子 排斥率高达三成
目前,为解决供体不足的问题,全世界有89个国家对脑死亡进行了立法。世界上器官捐献最好的国家,如奥地利、西班牙,每年每百万人口器官捐献人数为34-36人(34-36 /pmp)。我国2006年才0.016/pmp;2007年为0.03/pmp,相差4位数。中国没有脑死亡医疗实践是造成这种巨大差距的原因之一,但显然并不是唯一的因素。
2007年5月1日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器官移植管理步入法制化轨道。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学分会副主任委员陈忠华教授在大会上提出,脑死亡规范是医学科学进步的标志,从众多意义上说,应在我国启动脑死亡判定标准。他认为,在有呼吸机介入临床抢救的情形下,应采用脑死亡判定标准,该标准是对呼吸机使用时代临床死亡标准的完善和补充;在无呼吸机介入的情形下,应采用心死亡的标准。必须明确的概念是,植物人不是脑死亡,脑死亡也不是安乐死。因为供移植的器官必须在心跳停止的几分钟之内进行灌注保存,然后在规定时限内用来移植。脑死亡标准对于器官移植的意义在于,如果有脑死亡判定,又有亡者生前(或故后家属的)器官捐献意愿,以及器官捐献的体系,则有可能实现可供器官移植的脑死亡者捐献器官。这可大大缓我国目前器官移植中供体严重不足的矛盾。
脑死亡立法有助缓解供体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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