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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尚无条件接受器官捐献

[日期:2008-05-15] 来源:中山日报  作者:谢琼 [字体: ]

    本报5月4日2版刊出《中山老人捐角膜“点亮”他人》一文,讲述了深圳市红十字会接受首例中山人捐赠眼角膜,外地两患者接受捐赠重见光明的爱心故事。日前,本报读者纷纷来信来电,询问中山可否接受器官捐献。记者昨日从市红十字会了解到,由于中山尚无条件接受器官捐献,有捐献器官意愿的市民可自行联系深圳、广州红十字会。

   市红十字会工作人员高小红告诉记者,由于器官捐献需通过立法实现,但由于中山没有立法权,因而市民无法在当地实现捐献。“如有捐献意愿的市民,需自行联系深圳或广州的红十字会。”

    记者获悉,目前,深圳市已立法批准了眼角膜等器官捐献条例。深圳市红十字会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中山市民有意愿捐献器官,可致电深圳红十字会找志愿者高敏联系,联系电话:13148799308。

    深圳市红十字会志愿者高敏告诉记者,捐献眼角膜生前要办好有关手续。自愿捐献者可以到省红十字眼库索取登记表格,亦可通过邮寄方式索取登记表格。

    据了解,捐献器官的条件是:捐献者必须是生前自愿或身后家属同意,以尊重自愿为原则。

■新闻链接

器官捐献

    当一个人被诊断脑死亡,只能依靠呼吸机和药物维持生命体征时,基于个人生前的意愿或家属的同意,以无偿捐赠的方式,把自己的器官捐赠给濒临死亡、等待移植的病人,让他们的生命得以延续。身体健康的成年人也可以将自己的一个肾脏或部分肝脏捐赠给亲属或配偶。

    自然人愿意死亡后捐献器官的,应当有同意捐献的书面证明;只有同意捐献的口头意思表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其配偶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二)没有配偶的,有其父母或者成年子女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三)没有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的,有其二名其他近亲属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四)没有任何近亲属的,有其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等组织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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