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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交叉捐肾”中的情与法

[日期:2008-01-16] 来源: 海南日报   作者:莫清华 [字体: ]

  来自湖南常德的两个尿毒症患者,两个家庭的4名成员之间交叉捐肾的手术在广州遭拒后,海南省农垦总局医院出于“救人第一”的考虑,邀请两家人来该院,1月7日,为其做了换肾手术。

    这个曾在广州备受争议的交叉换肾事件,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和热议。我为海南省农垦总局医院“救人第一”喝彩!

    这两个急需进行肾脏移植手术的患者,各自家里所有的亲人都未能与其配型成功。由于湖南省常德市肾病协会会长周小华的努力,发现两个家庭中各自肾源提供者恰恰能与对方进行匹配,只要交换一下,双方都能得到最好的手术效果,于是,两个家庭一起从湖南来到广州准备做交叉换肾手术。但是,最终被拒绝。

    广州的医院拒绝为两人做手术,自有理由,因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有规定,非血缘和家庭关系的活体器官供应不能进行。而对非血缘交叉换肾却无规定。这是医院在医疗法规制度缺陷面前的无奈。因为“违法救人”的后果医院承担不起。

    海南省农垦总局医院所以值得喝彩,是因为它在医疗法规制度缺陷面前持有“救人第一”的积极态度。《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当然,这是为严禁器官买卖,因为,金钱、权力都可能会出现活体供应失控的情况。所以它规定在现阶段,一定是要有血缘关系的移植。然而,这个条例执行起来却遇到了伦理上的难点。亲人以外匹配的几率虽然非常小,但也是有的。显然,以前的伦理学对这部分人的思考不足。但是,宪法规定要维护人类生命和健康,而《条例》虽然规定不能进行非血缘和家庭的活体器官供应,两家人的做法虽然似与《条例》不符,却并没有违反宪法。

    海南省农垦总局医院认定:两个家庭的4名成员之间交叉捐肾,是在双方亲人供肾条件平等的情况下,使患者得到最大的利益,“双方并不存在买卖关系”。这是海南省农垦总局医院在医疗法规制度缺陷面前难得的认识上的清醒。这可以说是“特事特办”,这对于党政机关和各行各业,都应是有益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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