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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评:人们应该明白生命的终极

[日期:2007-08-27] 来源:红网-潇湘晨报  作者:潇湘晨报评论员-晓宇 [字体: ]

  生命可以探讨么?
  
  按照哲人康德“人是目的,而非手段”的价值判断,生命存在之时,其价值是绝对的,不容亵渎与动摇,若生命消失之后呢?生与死,成为人类永恒的命题,在生命价值的延续与尊重上,总是产生不穷尽的困惑与争议。
  
  2007年8月2日,浏阳市淳口镇13岁男孩易威,因突发颅内大出血引发脑死亡,此后4天,孩子的父母接受孩子脑死亡这一事实之后,善良的父母选择了无偿捐赠器官给需要帮助的人。8月7日,通过多名专家鉴定,已脑死亡的孩子完成了多器官捐献,分别挽救了6名患者。
  
  如此无私的义举,却引起了村民“扔下孩子”、“拿孩子器官去卖钱”的种种议论。丧子已是人生至痛,以爱子之心及于天下人,却又面对事后之人言可畏,此种遭际,确是人情与伦理之大不堪——流言之效,正所谓:“我不杀伯仁,伯仁因我而死。”
  
  脑死亡并捐献器官者,至今已非首例,仍有如此责难,则不能不为之一辩。其实,早在去年11月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指出我国脑死亡立法已进入实质性程序之后,关于脑死亡者器官移植已是平地起波澜。若不牵涉到器官移植,纯粹学理上的脑死亡其实并无多少争议。自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提出脑死亡诊断指标以来,脑死亡“是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丧失的不可逆状态”逐渐被接受,世界上已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陆续建立了脑死亡标准,一些国家还制订了相应的脑死亡法。
  
  在呼吸机与现代危重症支持治疗技术出现之前,死亡标准并不成其为困扰生命价值的问题,因为脑死亡必然会导致自主呼吸消失与心跳停止。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呼吸支持技术使呼吸功能障碍的患者能够得到充分的呼吸支持,循环支持理论和治疗学的进步使医生能够处理各种复杂的循环功能紊乱,病人的心跳、呼吸、血压等生命体征可以通过一系列药物和先进设备加以逆转或长期维持。但脑死亡之后,无论何种现代医学的“回天之术”,最终都无法阻止心脏死亡的到来,相对于心脏死亡,脑死亡更具理性,也应该拥有合法性。正如黄洁夫所说:“脑死亡状态下其实已经没有太多抢救价值,反而会浪费大量医疗资源。所以推行脑死亡标准是医学、社会进步的标志。”
  
  承认死亡的到来,并不是否认生命的价值与尊严,这是一个科学与理性的标准。同时,如果我们不能接受这一标准,也不能以此种观点上升到卫道的高度,强加于他人身上。将“脑死亡”与“不道德的器官移植”隔山打牛地联系起来,或由脑死亡标准的采用会极大地推动人体器官捐献的发展,而臆想出采用脑死亡标准即是为推进器官移植的不道德,这些,除了寻求自身的道德快感外,亦有将他人置于伦理死地的构陷之嫌。
  
  你可以不同意他人的生命观,但请你尊重他人在拥有权利下作出的选择,这是他们对于生命价值的延续与尊重。小易威的死绝对是一个悲剧,但若死后捐献器官也酿造成另一个悲剧,那就是全社会的悲剧了。在脑死亡面前,人们应该明白生命的悲剧,并不再以此制造新的悲剧。
  
  人有生老病死,死者已矣,请让善良的生者以自己爱心,平静而有尊严地活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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