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颁布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本月起实施,省卫生厅昨日委托本报公示第一批准予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名单的医疗机构名单,未在列的医疗机构禁止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工作。
据介绍,本次我省有15家医疗机构经过省卫生厅审核并报送卫生部审核,经过卫生部审核,有5家成为第一批通过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审核的医疗机构,另有2家指定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医院,这两家半年以后须再次接受卫生部的审核。
按卫生部要求,向社会公示2周后,将对无异议的医疗机构由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军队卫生部门分别办理人体器官移植相应诊疗科目登记;对有异议的医疗机构,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公示期间市民若有异议可拨打0591-87849057。
获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心脏移植、肺脏移植)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肝脏移植)
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心脏移植)
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肝脏移植、肾脏移植)
解放军180医院(肝脏移植)
指定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院
福建省立医院(肾脏移植);厦门市第一医院(肝脏移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