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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立法明确禁止人体器官买卖

[日期:2007-05-06]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记者 孙莹 [字体: ]

  国务院颁布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从5月1日起开始施行,该条例第一次以立法的方式明确禁止人体器官买卖,同时规定了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院“准入”原则。

  器官买卖属于违法

  “在国外,买卖器官被列为违法行为,而我们的很多医院都能看到卖肾等人体器官交易的小广告。”卫生法专家、《中国卫生法制》杂志副主编卓小勤介绍说:“事实上,在条例施行前,有关器官移植、器官买卖交易等问题,我国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器官买卖长期以来在我国处于不违法的‘放任’状态。”

  而条例首次明确买卖器官违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不过,人体器官毕竟是稀缺资源,很难甄别捐献背后是否存在交易,因此条例特别规定,活体器官只能捐献给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有亲情关系的人。这就最大限度地排除了买卖关系。

  捐献遵循自愿无偿原则

  卓小勤介绍,国际上对捐献意愿存在两种做法,一是推定同意,一种是明示同意。新条例规定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生前明确表示不同意捐献的就不能摘取其器官,生前没有表示捐献意愿的死者,可以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来决定是否捐献。

  严格审查医院资质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除了要经过申请登记批准,有具备能力的医务人员和设备以及管理制度外,还必须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专门审查捐献人的意愿、有无买卖器官的情况、有无移植必要,评价手术风险和是否符合伦理学原则。

  医院医生违法将受重罚

  条例规定,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摘取其活体器官的;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而摘取其尸体器官的;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都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卓小勤评价说,这部条例建立了人体器官移植的完善制度,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器官捐献者和接受者以及亲属的行为都有章可循,从源头上保证了器官移植活动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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