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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不得开展器官移植

[日期:2007-04-23]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记者郭晓宇 [字体: ]

  本报北京4月16日讯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记者今天了解到,为配合条例的实施,卫生部正在对全国申请开展这项技术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批,未经批准的医疗机构和医师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工作。

  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说,人体器官移植是现代医学技术的一个突破,为一些危重病人提供救治的可能。毫无疑问,它是一项要求比较高的技术,在管理上涉及了从器官捐赠到医院技术的开展多个环节。《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出台,把人体器官移植的工作纳入了法制化的管理轨道。

  作为医疗技术和医疗服务的主管部门,卫生部期盼着这个条例早日出台并实施。毛群安介绍,为了配合好条例的实施,卫生部目前正在对全国申请开展这项技术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批。

  毛群安说,去年,卫生部已经出台了《人体器官移植临床技术管理暂行办法》,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卫生部要对全国开展这项技术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批,获得批准的才能够从事这项服务。“等审批以后,卫生部会把经过审批的医疗机构向全社会公布,便于群众进行监督。”

  毛群安说,不但要对医疗机构进行审批,还要对医疗机构从事这项工作的医生进行审核。“关于审批和审核,都是按照条例和暂行办法进行的。各省对于本省有关申请开展这项技术的医疗机构进行初审,并且报请卫生部专家组进行审批。”毛群安强调,未准予开展这项技术的医疗机构和医师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工作,各地省级有关部门也不得为其发放有关的批准开展这项工作的资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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