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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人权代表团积极评价中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日期:2007-04-12] 来源:新华网  作者:记者崔清新 吴晶 [字体: ]

    新华网北京4月10日电 奥地利人权代表团团长10日在北京表示,她对中国出台《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态度是“完全积极的”,她认为这种做法是对人权的一种十分重要的法律保障。    奥地利人权代表团团长加布里埃尔·海尼施━霍谢克充分肯定了中国4月6日出台的禁止人体器官买卖的条例。她说,在访问中得知这个法律文件将于今年5月1日生效,认为中国在这个时候颁布条例是“十分重要和十分好的”。这是中国治理人体器官买卖、快速应对西方媒体片面报道的重要机会。
    代表团成员之一、奥地利伦纳学院副院长芭芭拉·罗森贝格女士也表示,在西方,有关中国人体器官贸易的问题备受关注,媒体也有一些负面报道。这次通过走访得知中国已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人体器官买卖,这是一件很好的事情。

    她说,西方媒体的报道有时可能比较肤浅,通过这次深入了解并与中方伙伴交谈,体会到了中国在人权领域的进步。

    应中国人权研究会邀请,奥地利人权代表团一行6人于4月2日至10日对北京、上海、西安进行了参观访问。代表团与中方就广泛的人权问题进行了讨论。

    代表团对中方坦诚客观地介绍中国人权状况给予肯定,并认为中国的人权状况在不断提高和进步。

    中国4月6日公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条例指出,制定这一法规旨在规范人体器官移植,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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