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会前会后,政协委员姚晓明一直在为《关于建议制订〈深圳市脑死亡判定标准〉的提案》四处奔走,征集委员签名。这部敏感的提案是对科学死亡标准的呼吁。“心跳暂停之后还可能复苏,脑干死亡了将不可恢复。脑死亡是真正的死亡……”姚晓明委员一遍一遍向委员们解释。
或许公众需要更新的还不仅仅是一种“死亡标准”。因为以“呼吸停止、心跳停止、血压为零”为主要指标的传统死亡标准在我国临床医学上已广泛运用了千百年。一个本身就在中国争论达20年的“脑死亡”,公众仍有太多的不解、困惑甚至是质疑。
质疑的眼光让姚晓明委员第一次感觉到了身为深圳眼角膜捐赠事业推动者的麻烦。采访中,姚晓明委员一次又一次地提示记者,“不要将器官移植与脑死亡扯得太近”。“推动脑死亡标准的出台,主要是为了保证医疗的公平性。”姚晓明委员说。
对比来说,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绝症女孩李燕成了一个悲情的焦点。一个想安乐死的女孩,想死而不能死,对个体而言是一种悲哀;但如果一个人已经死了,却只是因为这种死亡不被法律所承认,医院被迫继续“仪式性的抢救”,家属被迫承受人均18万元的维持费用,它浪费的就是公共医疗资源,损害的就是群体利益,是整个社会的悲哀。在这里,我们关注的不是个体的痛苦,而是一种制度的缺陷。
姚晓明委员三点建议
(1)由市政协文教卫体委员会就脑死亡判定标准组织专题调研。
(2)邀请国内著名急救医学、脑死亡、器官移植和卫生法学等方面的知名学者就我市如何率先制订脑死亡判定标准进行专题论证。
(3)根据专题调研和专题论证的结果,送交有关承办单位,建议其按照生命自主原则、动机纯正原则和严谨审慎原则,尽快制订深圳市脑死亡判定标准技术规范和脑死亡判定的管理办法。
1
什么是脑死亡?
脑死亡的人是在用呼吸机维持“生命”
记者(下称“记”):什么是脑死亡,它和现在的死亡标准相比有什么区别?
姚晓明委员(下称“姚”):脑死亡是不可替代的死亡。《中国脑死亡诊断标准(成人)》(草案)对“脑死亡”的定义为,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丧失的不可逆转的状态。诊断一个人脑死亡有很多前提,这些都是医学的问题。不过,判断一个人脑死亡有一个非常明确也不容易混淆的标准就是,自主呼吸的永久性停止,因为脑死亡的人是在用呼吸机维持“生命”。
记:也就是说,如果撤掉呼吸机,这个人的心跳就马上停止了?
姚:对。2005年,我曾和陈忠华教授(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学会副主任委员)一起到湖北省天门市接受器官捐献。当地岳口高级中学一名18岁的高三女孩金省车祸后自愿放弃治疗并捐献了5个器官。9月13日,金省脑死亡。在家属签字同意的情况下,医务人员撤离了金省的呼吸机。几分钟后,金省的心跳就停止了。
没有一个诊断为“脑死亡”的患者能“活”过来,不管采取哪一种医疗手段最终都将发展为心脏死亡。日本也曾对747例脑死亡患者进行监测,结果停用呼吸机后,所有病例,心跳全部停止。脑死亡后,人体在接受人工呼吸等支持下,心脏仍然能跳动,并保持全身的血液循环。但是,由于大脑无法复苏,这种心跳不再具有生命意义。确立脑死亡标准的关键意义在于,与单纯的呼吸和心跳的停止相比,脑死亡具有不可回逆性。植物人和脑死亡不是一回事
记:有很多人搞不清植物人和脑死亡之间的关系,植物人和脑死亡是一回事吗?
姚:非常慎重地指出,它们不是一回事。植物人的脑干是正常的,昏迷是由于大脑皮层受到严重损害或处于突然抑制状态,因此病人可以有自主的呼吸,心跳和脑干反应,少数病人还有可能醒过来。但脑死亡人的全脑呈现器质性损伤,无自主呼吸,脑干反应消失,脑电波是一条又平又直的线,经颅多普勒B超显示脑死亡。
2
脑死亡如何界定?
国际上脑死亡标准已日臻完善
记:传统的死亡标准是普通人都可以通过摸脉搏、摸鼻息、听心跳等方式辨别的;而“脑死亡”则有其相对的“隐蔽性”,只有专业医生才能判定。那么一旦承认“脑死亡”这一判定标准,就意味着把对死亡的决定权交给了医生。如果这种权力被滥用的话,是否会出现严重的后果?
姚:如何防止权力被滥用是脑死亡立法要解决的问题,医学界首先要做的是清晰地将科学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剥离。实际上,从1959年法国学者Mollaret首次提出脑死亡概念以来,经过近半个世纪的探索和实践,脑死亡标准已日臻完善。自芬兰在1971年成为第一个接受脑死亡标准的国家后,目前,全世界已有约80个国家和地区颁布和实施了成人脑死亡标准。而我国在2003年才提出脑死亡标准讨论稿,数易其稿,至今未能统一标准。中国脑死亡诊断标准是由神经外科、神经内科、麻醉和ICU学会四个学会讨论制定的,器官移植医生被排除在外,这就从程序上确保了一切具有一线希望的病人不错失抢救的时机。
现实情况是,深圳完全可以采用国际上最严格的脑死亡诊断标准和诊断程序来确保对脑死亡的准确判断。例如,对脑死亡的判断绝不可能是任何医生的单独决定,它必须是专家小组的统一判断。
3
界定脑死亡有何意义?
脑死亡就是真正的死亡
记:我注意到,目前支持脑死亡立法的大多是医学界尤其是器官移植人士。这就衍生出另外一个更复杂的伦理问题:我们是否可以以牺牲一个“价值较低的生命”而换来另外一个“价值较高的生命”?
姚:看来你还没有完全理解脑死亡的概念,脑死亡就是真正的死亡,是靠现代医疗技术手段暂时维持着心跳和呼吸的“尸体”,不是一个“价值较低的生命”。脑死亡以后还继续抢救,这个我们叫它愚昧的仪式性抢救。千万不要将器官移植与脑死亡扯得太近,推动脑死亡标准的出台,主要是为了保证医疗的公平性。这种“愚昧的仪式性抢救”对医疗卫生资源造成了太大的浪费。脑死亡维持费用人均18万
记:这种“浪费”是否有具体的数据支持?
姚:深圳某“三甲”医院对473例重症患者的统计显示,其总费用为8500例普通患者总费用之和,人均费用为18万元。
近年来,呼吸循环复苏技术和心脏人工替代技术的迅速进展,已经彻底动摇了心脏在人类死亡判定中的权威地位。现在心脏都可以移植了,心跳停止怎么还能作为死亡的标准?我认为,智能化呼吸机广泛应用于临床之时,即是应当出台脑死亡判定标准之时。否则,对那些“断了气”而又用上了呼吸机的这类“病人”,死亡的判定就变得完全模糊。深圳已经在全国第一个为人体器官移植立法,应该尽快出台临床脑死亡判定标准,以便指导临床实践。脑死亡与心脏死亡并行不悖
记:目前,深圳出台临床脑死亡判定标准最大的困难是什么?
姚:脑死亡标准实行的困难,在于它不仅需要坚实的生命医学的科学依据,还需要充分考虑到民众的社会文化、伦理道德和思想观念。目前看来,脑死亡立法的科学依据在国际范围内已经基本成熟,深圳完全具备实施脑死亡标准的医疗技术条件。《脑死亡判定标准》制订后,我市可实行传统死亡标准与脑死亡判定标准并存。
我个人认为,对于此类带有革命性、根本性和广泛性的问题持谨慎的态度是必要的,但也不必因噎废食,而应从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社会的发展和观念更新的角度来提出和回答问题。同时也要相信深圳对一切进步的东西所具有的接受能力和所能给予的发展空间。例如,眼角膜捐献事业、无偿献血事业,深圳都远远走在了全国前面。如果说,科学的力量最终将战胜一切障碍为自己的实现铺平道路,我们倒不如更加自觉地去迎接和推动它。
相关链接
两个故事
2006年3月20日,一名心跳停止40多分钟的71岁的老汉经市第二人民医院的抢救奇迹“复活”。
2006年7月19日,广州因脑膜瘤二次手术救治无效而“脑死亡”的杨女士捐献了双侧肺部,在市人民医院成功移植给了深圳一名32岁的“终末期肺病”患者小甘。这是我市首例获得成功的肺移植手术,也是我国首例“脑死亡”者捐献肺移植成功的手术。当然,也是游走在法律边缘外的“脑死亡”捐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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