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EDF0F5 #FAFBE6 #FFF2E2 #FDE6E0 #F3FFE1 #DAFAF3 #EAEAEF 默认  
阅读新闻

器官移植的法制和伦理建设

[日期:2007-01-19] 来源:贵州日报  作者:黄朝晖 [字体: ]

  2006年11月14日,在广州召开的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扩大会议暨全国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峰会上,一份有关人体器官移植的公开声明,引起了国内外的高度关注。这份声明呼吁中国医务工作者严格遵守医学准则和伦理原则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工作,恪守职业道德,尊重人的生命尊严,坚决抵制各种形式的人体器官买卖活动。该声明发出后,迅速得到了世界卫生组织(WHO)等国际机构的高度评价:“中国在器官移植领域开始与国际接轨,具有里程碑意义!”

  器官移植是20世纪生物医学工程领域中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技术,是近代医学伟大的成就之一。它的应用体现了对生命健康的尊重,为患者解除了痛苦,延长了患者的生命,提高了患者的生活质量。其积极意义不言而喻。

  据统计,至今全球接受过器官移植已累计达到50万人次。我国自1964年成功开展肾移植至今,每年的器官移植量已跃居世界第二位,近年来发展更快,肾、心、肺、肝、胰等移植的数量和技术普遍提升,肝脏移植技术已经达到或者接近国际先进水平。但是,由于法律法规建设和管理滞后,我国器官移植难以登上国际主流舞台。由于技术准入制度缺失,器官移植处于无序竞争状态,在供体器官匮乏的同时,器官获取和分配中的随意和浪费现象也日益突出。有关资料表明,目前我国有500多家医疗机构开展移植手术,可真正上规模的医院只有100至150家,很多医院仅仅“做过”手术,并不能说明它们真的拥有这种实力,不少医院甚至虚报、重复上报移植案例。这种状况,一方面浪费了宝贵的器官资源,另一方面由于不具备技术条件,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面均存在重大隐患,影响器官移植的效果和患者的生命安全,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存活率不高,因为成功的移植不是把器官接好就完了,更重要的还有后期用药、观察,是否有排异反应等。

 加强器官移植中的管理,是当前卫生管理部门的责任。

 首先,在建立自律性行业管理规范的同时,加强器官移植的法制建设,制定相关法律规定,从根本上改变上述被动局面。器官移植能够在近20年中在世界各国迅猛发展,既是科学进步和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结果,更与器官移植法律的完善分不开。到目前为止,全球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有了器官移植的法律。但是在我国,由于器官移植法律滞后,器官移植缺乏监管,实施移植手术的机构没有准入标准,捐献器官的供体匮乏,等等。只有加强立法,才能使这些问题得到根本解决。

  其次,必须明确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人员、设备、设施等基本条件和相关技术规范,对器官移植实行规范化管理,建立技术准入制度。以肾脏移植为例,卫生部新制定的技术规范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师提出了最低要求。如对医疗机构规定有:“开展泌尿外科临床诊疗工作15年以上,床位40张以上,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医院泌尿外科专业重点科室技术标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甲等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每年完成泌尿外科手术800例以上,其中肾脏手术150例以上”;“至少有5名具有肾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执业医师,有经过肾脏移植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与开展的肾脏移植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对医师的规定有:“具有肾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医师作为术者每年完成肾脏移植手术不少于15例”。对质量的要求有:“医疗机构每年开展肾脏移植手术不少于30例,移植肾脏1年存活率不低于85%,3年存活率不低于70%,5年存活率不低于60%”等。可对这些规定加以完善和推广。新的技术规范将促进自然淘汰机制的建立,从而对结束当前国内许多地方不顾实际纷纷上马、“遍地开花”的器官移植领域“乱象”,起到积极作用。

  第三,积极解决供体严重短缺的问题。我国内地目前有5万多患者等待器官移植挽救生命,但由于移植器官供体严重短缺,每年能做成的不超过一万例。活体器官移植,主要是肾、肝移植,这是当前移植界认为最容易实现的途径。活体器官移植近10年来呈明显的递增趋势,活体肾移植从1993年的2851例上升到2003年的6473例;活体肝移植从1993年的36例上升到2003年的315例。临床实践也表明,即使按年龄分组,活体移植后6个月发生急排反应比例明显低于尸供体。但由于受“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等传统观念的束缚,以及宣传普及相关科学知识不够,接受器官捐献机构尚不完善,相应法规不规范等,活体器官捐献在我国还显得很困难。有关专家呼吁,应多途径解决供体器官问题,如推动器官移植立法研究,加快器官捐献立法;大力普及器官移植相关知识,提高公众知晓率;鼓励器官捐献,促进亲属活体器官移植,以挽救更多患者的生命,保证器官移植事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据了解,目前欧美各国都有一个专门的、政府指定的机构或者委员会,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登记与调配,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器官分配的公平、公正、公开。我国目前还缺乏具备这一职能的器官分配协调管理机构以及网络体系,器官获得、分配以及手术实施均由医疗机构完成,部分医疗机构获取器官的途径和方式尚不规范。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审定专家工作组主任赵玉沛说,我国应探索建立器官捐献登记和分配的共享信息网络。通过社会宣传,改变人们的器官捐献的传统观念,弘扬人道主义互助精神,增加人体器官来源;提供便捷的器官捐献登记途径,方便公民自愿捐献器官,通过建立人体器官分配的共享信息网络,提高器官分配的公平性和利用效率。对人体器官的摘取、分配、使用等环节都要责任明晰、程序明确,确保在有关部门的监管下实施,严禁暗箱操作,及时堵塞漏洞。

  第四,突破一些伦理障碍,确立“脑死亡”标准,推动人体器官移植目前我国人体器官移植面临的另一个主要伦理问题是是否实行“脑死亡”标准。专家认为,推行“脑死亡”标准是社会进步的标志,采用“脑死亡”标准可以极大地推动人体器官移植的发展,使成千上万的脏器衰竭患者获得器官移植的机会。但是在我国,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以呼吸、心跳停止作为死亡标准,在人们的心目中已经根深蒂固,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脑死亡”标准的建立和推行。因此,为“脑死亡”立法意义重大。

  对器官供体如此珍贵的资源,还得用到“刀刃”上。现在有些医院应患者家属要求,为一些晚期癌症患者做移植手术,结果依然不可能挽留其生命。因此,对尊重生命应该有一种全新的理解。我国的器官移植立法既要符合医学伦理和道德原则,也要符合我国的国情。

阅读:
录入:00700

推荐 】 【 打印
上一篇:器官移植需注意的伦理学问题
下一篇:沪将出台《肾脏移植技术规范》亲属捐肾须公证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点评: 字数
姓名: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