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件》中“抗排异治疗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指的是什么,为什么不能象今年天津发的文件那样说明药品类别、检查内容、治疗范围、报销比例、总体额度、如何办理执行等细则。
2.《文件》中“肝移植手术出院后实施抗排异治疗……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而“肝肾联合移植手术出院后实施抗排异治疗……参照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相关报销办法执行。”请问这两种报销办法有何不同,为什么肝移植到现在还不能与肾移植同等待遇。
3.《文件》中“出院时带抗排异治疗药品不得超过一周用量。”的规定是要便于医保管理,还是政府要“打、卡、压”。一般人出院都可带半个月药,对行动不便、慢性病、长期服用的还可带到一个月的药,为什么到了肝移植这儿就行不通了呢?希望政府发文的初衷是“为民办实事、办好事”,应象天津那样“十项新劳保政策惠及天津市民”。
4.《解读》中“肝移植术后第一年抗排异药治疗费用约为4万-5万元,维护治疗……约为2万-3万元。”到底是那家医院有这么高的医疗水平,我们倒要想去接受如此低价的治疗。第一年抗排异药12万,第二年8万,以后逐年递减,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政府怎么能如此不负责任的乱讲,希望医院、器官移植协会能拿出公正的数据来告知政府。
5.《解读》中市医保处王培亮副处长表示,“目前门诊大额报销的最高限额每年2万元基本可以满足”。那我们就假设先不吃其它药,不进行任何治疗,只以每天必服的普乐可复来计算一下:
2万元÷1590元/盒 X 50粒≈629粒(mg)
若每日服6mg 629mg÷6mg=104.8天≈3个月14天
若每日服4mg 629mg÷4mg=157.25天≈5个月7天
返过来算: 629mg÷365天≈1.7mg/天
可见这最高限额的2万元,是何等的基本满足,也许当我三年或五年后能每日服到1.7mg我就谢天谢地了。
6.在《解答共性问题》中齐女士电话解释,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并未纳入“大病”范畴。因为在《北京市大额医疗费用互助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8号中明确规定“大额医疗费用是指职工和退休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人得病没有选择,医保却要区分对待,肝移植后抗排异治疗为什么不能象肾移植那样也纳入“大病”管理,(二者报销比例也不一样,要高20%,同时可以享受住院及门诊17万待遇)。请问:医保政策到现在为什么还不给肝移植患者一个平等的待遇。
7.在《解答共性问题》中齐女士电话解释,“还将会有社会医疗救助方案为肝友提供帮助”,请问这些方案指的是什么?现在北京市已建立了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互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在《关于进一步完善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3]52号文件中第五条规定“补充医疗保险对癌症放化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及精神病长期住院治疗等特殊疾病人员要给予政策性倾斜,报销比例不得低于患者自付费用的50%”。这次新政策调整肝移植患者由于被2万元及未例入“大病”所限定,而不能真正享受到“大额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报销与救助,更何况到哪去找其它社会医疗救助呢?
8.《解读》中“最高限额每年2万元基本可以满足”,将给外界一个错觉,认为医保中心已全部解决了他们的抗排异治疗费用,至使许多单位原本最基本的“困难补助费”都要泡汤。还是请领导公正的讲明:我们只能报多少,剩下的仍然要全部自费更好一些。
9.《解答共性问题》中医保处齐女士称“将肝移植术后抗排异用药划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是一个良好的开端”,我们认为确实是件好事、实事,但对实际用药费用的估算错误,对未将肝移植术后治疗纳入“大病”管理等原则上的问题,我们不希望再等一年才做“调整”,望在四月一日正式执行前,能见到公正的细则。
10.在此我希望各位肝友、器官移植协会、北京肝移植康复中心及各大器官移植医院能与北京市劳动保障局进行积极的对话,坚持不懈,再获新生。
肝移植受者 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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