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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事的尴尬:捐献遗体却遇几道难绕的“坎”

[日期:2006-07-18] 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记者周甬 [字体: ]

    捐献遗体的大好事,办起来却困难重重。前天发生的事情,让福州市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心头阴霾重重。

    好事办得很尴尬

    7月13日,福建农林大学作物学院77岁的退休教师陈老先生永远地走了。老人生前有个遗愿———捐献遗体供教学科研之用。当天家属遵照老人的遗愿,告知市红十字会准备办理遗体捐献事宜。但一个意外的情况出现了:目前福建省惟一的捐献者遗体接收单位———福建医科大学正在放暑假,解剖室只有值班人员,无人掌管接收遗体事宜。

    一波三折之后,老人的遗体被暂时存放在医大的解剖室里,死亡通知书无人接收,也没有必要的接收仪式和证明。更让人难过的是,直到昨天,老人的家属也没有收到按规定应该收到的捐献卡和荣誉证书。福州市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胡晓强难过地对记者说:“这样的好事办得实在尴尬,真的不希望这样的遗憾再发生。”

    绕不过的几道“坎”

    实际上,这只是当前福州市遗体捐献碰到的问题中的“小儿科”,更大的难题在于,要把这样的好事办好,必须突破种种规定的框框。

    记者了解到,自去年9月1日福建省颁布实施《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以来,已有230多人向市红十字会登记捐献。算上陈老先生,已有5人实现了自己的遗愿。但是这几桩好事在办理过程中却遇到了几道绕不过的“坎”。

    第一道:接收单位仅有福建医科大学一家。大学是要放寒暑假的,假期接收遗体就成了件不知该谁管的麻烦事,也成了捐献者家属的痛心事。

    第二道:外地人捐献难。目前报名的捐献者中,有相当多人是福州市区以外的。然而,根据我省《殡葬管理办法》,“火葬区内的遗体应当就地就近火化。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往非死亡地的,应当由非死亡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证明,经死亡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用殡葬专用车运送。”这一规定实际操作起来相当繁琐,且贻误时机。

    第三道:丧葬费难兑现,户口难注销。根据有关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去世后,家属可领取一定数额的丧葬费、一次性补助费。有不少单位规定家属须持《火化证》才能领取,但遗体捐献了,家属很难取得《火化证》。同样的困境还出现在注销户口时,因为户籍管理部门也是凭《火化证》办理注销户口手续的。

    对此,胡晓强吁请福建省人大修订《遗体捐献条例》或者出台实施细则,至少近期内应多认定几家接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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